Bsport体育官方下载司法考试名词解释
时间:2023-11-05 来源: 网络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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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宪法有关考点聚焦,欢迎考生前来交流,希望能有所帮助。
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1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1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12、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13、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14、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Bsport体育官方下载,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15、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向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16、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17、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18、人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19、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20、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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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7.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个人申请Bsport体育官方下载,用家庭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11.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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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过错又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 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逮时效中断的法定时候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5.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
4) 期限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也是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之一
11.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久居住的地方,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12.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方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3.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4. 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
1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18.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 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19.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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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9.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0.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复习的漫长旅程已经开始,对于还处于状况外的考生来说一开始会觉得较为煎熬,而对于已经步入正轨的考生来说则是一种历练。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民法名词解释汇总(一),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在备考之时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Bsport体育官方下载,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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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联系。
2、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每年必考)
3、人格权:包括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4、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每年必考,1-2分)
5、法律行为:分为:一、意思表示理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二)意思表示的类型;(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6、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权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每年必考2-5分)
9、物权与物: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10、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权利主体取得和丧失物权,就权利的内容而言,指权利的内容发生变化。
1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每年必考1-3分)
14、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
15、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6、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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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1)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7. 民事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 法律。(1)宪法(2)民事基本法(3)单行民事法律(4)综合性单行法
2) 准法律。(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
16.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始终,具有普遍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7.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